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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售卡牟利还想“截胡”卡内赃款莫让美好年华跌入犯罪深渊

时间:2023-11-0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人数中排名第三的罪名,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犯罪的被告人中,学生占了很大比重。近期,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犯罪案件,4名本应前景光明的大学生,在出售个人银行卡后试图“截胡”卡内赃款,“坐收渔翁之利”的错误想法致使4人跌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你们几个人放心,买我们银行卡的人肯定没做正经事,兴许他们就是用来违法犯罪的,就算我们这次‘黑吃黑’把卡里面的钱取走,对方也不敢报警声张……”经过预谋,小川(化名)伙同小刚(化名)、小嘉(化名),将小刚出售给他人的两张银行卡以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窃取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在尝到甜头后,小川又伙同小嘉、小伟(化名),将小嘉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以同样挂失补办的方式,窃取卡内资金人民币9万余元。4人获取赃款俵分后挥霍。案发后,小伟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小川、小刚、小嘉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小伟、小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川、小嘉、小伟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认为,小川、小刚、小嘉、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小川和小刚是主犯。鉴于四人均认罪认罚,小伟具有自首情节,小川、小嘉、小刚具有坦白情节,小伟、小川具有立功情节,小伟、小川、小嘉能够主动退缴涉案款项(小刚未退缴),法院依法对小川、小嘉、小刚从轻处罚,对小伟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川、小嘉、小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判处小刚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小川等人是出于盗窃卡内赃款的目的出售个人银行卡,所以以盗窃罪被定罪处罚,若小川等人只是单纯出售个人银行卡,则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世未深的学生在金钱诱惑面前容易迷失方向,在校独立生活要杜绝做“帮信工具人”。生活中务必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电话卡,不要将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学习小川等人心存侥幸心理售卡牟利,贪图小利只会害人害己。若已经遇到类似问题,请及时求助父母、学校或司法机关。宝坻法院始终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在判决生效后,为提高在校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法院已经及时向小川等人所在的学校及教育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能够加强普法教育,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加强沟通引导,预防青少年“两卡”犯罪;构建联动格局,家校共建合力育人。(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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