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3个月内接续参保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超过3个月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再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在单位再缴纳参保费后的次月起生效并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累计计算,之前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计入累计缴费年限里。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重庆市职工医保与市外职工医保为不同的统筹地区,个人账户不能进行相互关联使用。目前,重庆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与参加了重庆市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进行关联。
根据重庆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重庆市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重庆市自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收。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8.5%。
按照重庆市医保现行政策规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退休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不划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参保单位与其职工协商解决。
根据重庆市医保政策规定: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参加重庆市新生儿居民医保可通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服务大厅—服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登记后通过“重庆税务”公众号、渝快办等渠道自助选档缴费,或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前往户籍地街道社保所办理登记及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