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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伤其类(wù shāng qí lèi)是这样理解吗?

时间:2023-12-1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1月28日,恒大物业公告称,其约134亿元的存款质押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全资附属公司金碧物业已就约20亿元的存单质押担保被银行强制执行事宜,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恒大物业要求责任方偿还款项约19.96亿元以及暂计利息约1.52亿元,并已正式接受立案通知。

  这被视为恒大物业走向独立的进一步动作,也是其“独立运动”中的标志性举动。然而,恒大具体的解决方案无需多谈,只有债务重整才是唯一的可能。目前,债务重组遥遥无期,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然律师将着重分析此次追偿行为本身的法律意义。

  实际上,本次追偿行为更多地表现为物业公司在其母公司债务重组面临较大困难,且即将面临清盘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可能的法律行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存在所谓的从属关系,但物业公司作为已上市的股份公司,其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任何挪用其资金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不被认可,更不可能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

  此外,通过起诉的方式,物业公司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典型的风险对冲机制,即在公司的资产被强制执行时,先行起诉且赢得判决的公司将会优先于其他未获得判决的公司得到财产的分配。一旦判决到手,这将为物业公司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对抗其他债权方。

  因此,这次起诉行为不仅是对母公司债务重组困难的一种应对,也是物业公司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产强制执行风险所采取的一种未雨绸缪的策略。

  实际上,向恒大物业起诉中国恒大这种“儿告爹”的行为并非个案。今年8月15日,鑫苑服务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针对鑫苑置业的仲裁,要求收回因抵押事项而蒙受的任何损失。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尤其是当母子公司均已上市时,各自的资产和负债更是不能混同。因此,子公司起诉母公司的行为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可以操作的。

  本次恒大物业起诉中国恒大的原因是因为恒大未履行其到期债务,触发了质权的实现条件。根据相关公司法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也是恒大物业起诉中国恒大的前提条件。

  作为恒大集团旗下的优质资产板块,恒大物业在2023年上半年实现了总营收61.5亿元,同比增长6.2%。公司的在管物业面积约为5.1亿平方米,总合约物业面积约为8.1亿平方米。

  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大幅亏损相比,恒大物业在逆市中保持盈利,但受到“134亿抵押事件”的影响,截至6月,恒大物业的资产总额为76.13亿元,负债总额为83.62亿元,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然而,恒大物业作为物管企业,其核心盈利能力仍然存在。在管项目够多,意味着会持续为其带来稳定的收入。如果能够追回部分资金,将有助于缩小资不抵债的差额,并促进企业的独立经营和发展。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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